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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该不该替当事人写申请书、印身份证

烟语法明 2020-09-17
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静夜思法 Author 小窗灯火


“法官,立案庭说我缺一个身份证复印件,不给立,你去帮我印一下身份证吧。”
 
“法官,这申请书我不会写,你替我写了吧,写完我签名不就行了。”
 
“法官,咱又没经历过,这案子接下来我怎么办合适啊?你懂这个,有经验,你帮忙给出出主意。”
 
稍有婉拒之意,接下来听到的一般就是:“你们是人民公仆,要为人民服务。就让你帮这么点小忙,你还要说这说那的。”
 
······
 
法条浩瀚,虽然有时会给人事无巨细、包罗万象的感觉。然而本文写的事,上不了“法条”的大雅之堂,也难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。所以只随意聊聊,日常工作中,是合适,还是不合适。
 
说简单也简单,法院的纸、墨、打印机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就不讲了,只讲一个场景:一位原告不会写起诉书,若法官“为人民服务”,帮他写好了起诉书。而后被告又来了,更加可怜巴巴:法官,我不会写字,你要“为人民服务”,帮我写个答辩状吧······
 
嗯,像不像老顽童的左右互搏之术?


 搞法律的都偏激。“为人民服务”是宗旨,被当成一顶大帽子用来压人时,很少有单位能抗的住。然而,法院这个特殊的单位,首要的任务是保证公平。保证公平,是法院人的职责与使命。努力保证公平,才是真正的“为人民服务”。
 
所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,法院、法官,必须保持中立的地位。不偏不倚,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距离,应该是一样远的。有些忙能帮,有些忙不能帮。能帮就是能帮,不能帮就是不能帮。
 
按道理讲,在法院进入司法程序后,对一方当事人的服务,坚决不能建立在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基础上。否则还谈什么公平?(节选,参考阅读:我们不喊话荆消协)
 
有同事过不好这道坎,或者觉得只是一件小事,或者觉得当事人可怜,禁不住软磨硬泡或是苦苦哀求,便给他指点了“方略”,或者帮他写了文书,或者帮他印了证件。
 
这便可能带来一系列的后果,例如,他可能会将此事广泛传播:法院可以帮忙写文书、帮忙印证件。例如,他晓得软磨硬泡管用之后,可能再提另外的或合适或不合适的要求。
 
更重要的是,他再去找别的法官办理业务,再提类似要求,被依理拒绝之后,他便有了极为强势的借口:你说不行,上次别的法官怎么就帮我办了?!
 
德国法学家耶林的《为权利而斗争》说的很透彻。大意是,为权利而斗争,拒绝本不该负的义务,是艰难而光辉的职责。
 
就像战场上守着同一条防线的战友,每一个战士的退宿,都会增加防线上其他战士的压力,是对防线上所有战士的不负责任。
 
所以,同事们,每当此时,必须依靠专业的法治思维,去对抗本能的恻隐之心。法院人理应竭诚“为人民服务”,但不能忘记的是,原被告双方都是人民,若对一方的服务,可能造成对另一方的伤害,那便坚决不能为之!
 
然而,结合日常的工作实践想想,也不能咔擦一刀就这么切了。很多时候,强硬的拒绝,好像也不是最合适的做法。 


例如,原被告双方经过一番调解,原告同意撤诉。原则上讲,在谈话笔录签名后,需由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书。不过在最基层,非常多的原告不会请律师代理,而且其中很多人是写不好这个撤诉申请书的。
 
这个时候,一笔一划教他写吗?让他出去找人代写吗?都不大合适。一般情况下,书记员电脑中有撤诉申请书的模板,改个当事人名字、案由,直接就打印出来给申请人签字按手印,就干净利落的入卷了······
 
这样做有问题吗?应该没问题,字是当事人亲手签的,手印也是当事人亲手按的。绝对没问题吗?又确实隐约感觉有点别扭。
 
还是再写个小例子吧。
 
有件一位老太太申请执行儿子,要赡养费的案子。隐约记得调解书定的每月三百元,每季度结算一次。

母子关系极僵,二人能达成一致意见的,貌似只有一件事:都坚决不与对方见面。结果就是,老太太需每季度来法院领取案款,同时申请执行下一季度的赡养费。
 
老太太年事已高、颤颤巍巍,又识字不多。据说,第一份执行申请书,是她花了八十大洋,在法院门口请人代写的(参考阅读:写诉状的人)。
 
因为每季度都来,很多同事了解她的情况:她无依无靠,这笔赡养费几乎是她全部的生活来源。
 
所以慢慢成了个惯例,历次申请执行,由执行局的同事帮她遮住上次执行申请书上的第几季度、遮住落款日期,将执行申请书、调解书、还有她的身份证复印了,再交给她,让她去立案庭立案。
 
若严格按法律规定,这样当然是不合适的。当事人立案,应该自行准备执行申请书等材料,然而,对年事已高、行动不便、经济拮据,又没上过学、不识字的她来讲,又很难再说什么。
 
就事论事当然简单,然而,事情的成因,不妨也深入分析一下:司法工作实践中,难以摆脱这个问题的原因,可能还是与国情有关,与教育的普及程度有关。
 
暂不说法治精神、法律文化的普及,只说语文、文书写作这类基础教育,还普及的不够好。当然,这有深刻的历史原因,是不能急于求成的事。
 
而且,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,我国教育的普及、国民素质的提升,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。比以前,已经好很多很多了。
 
我觉得,法官该不该帮当事人写文书、印材料,不能一概而论。原则上讲,当然是不行的。
 
但是,国情如此,若当事人情况确实特殊,在百分百确认不影响公平公正,不会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情况下,可以力所能及的帮一方当事人做点事。
 
毕竟,这对当事人、对法院的工作,都是有好处的。而且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,随着普法工作大力推进,相关教育慢慢普及,情况会越来越好的。
 
抛砖引玉,大家多探讨吧^_^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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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本号法律支持:姜效禹,山东烟台人,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,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,微信号:sdyt86,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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